姓名商标注册
更新时间:2006-1-11
商标注册程序

为方便企业申请商标事宜,请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2、商标图样10份(标准图样为小于10CM,大于是5CM图标)。
3、规范商品或服务名称(可向我公司咨询)。
4、委托书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签 名(自然人)。

商标查询

企业及个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委托我所进行商标查询。查询的目的是检索是否已在先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提出申请。查询结果以查询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系统的数据为依据,不含正在提出申请的商标,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程序
注册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距申请日约6个月)====初审公告(距申请日约12个月)====公告日起3个月异议期,如无异议,====商标局注册公告====发证。

驳  回

申请人申报的商标,如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后不予核准,将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可以委托我所进理复审,费用另计。因商标驳回引起的连带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广告投入,商标印制费用等)。
个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我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后,请仔细审查申请文件内容是否与执照内容相符,申请书所示商标图样位置是否正确。
2、申请人的电话、地址,如在申请过程中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公司。否则由于电话、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我公司而引起的连带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如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需重新递交申请文件,原商标注册费用不退,需要新缴纳申请费。
4、申请人的商标使用,为申请人自愿行为。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其商标权才得到法律保护,并可以标明注册标记。
5、补证不需商标图样。
6、变更名称、变更地址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出据证明(以企业名义申请的)。

商 标 查 询

一、已经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信息,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1、已被核准注册和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信息(约占90%);
2、已受理的、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信息(约占8%);
3、已递交申请,但尚未被受理的商标信息(约占1%);
4、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商标信息(约占1%)。

二、通过商标查询,您可以得到如下在先权利商标信息:
1、 已被核准注册和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信息(约占90%);
2、 部分国际注册信息。

三、特殊的商标信息:
1、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2、法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的中国驰名商标;
3、部分已成为药品、茶叶等商品通用名称、难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

四、最后,根据商标查询结果,您将得到一份客观的《商标查询分析报告》。

五、商标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商标信息,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但为了尽量提高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节省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前不可缺少的程序,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步骤一:需先行根据查询次数将足够的款项汇入我方账号。
步骤二:将汇款凭据、查询条件(包括商标文字,英文,图形等)、所查询的使用商品和服务/类别一并传真我方。
步骤三: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在10分钟内将查询结果传真或E-mail致客户,查询单加盖我方公章。
企业及个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委托我所进行商标查询。查询的目的是检索是否已在先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提出申请。查询结果以查询之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系统的数据为依据,不含正在提出申请的商标,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商 标 变 更

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三、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四、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变更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证明材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变更证明。

五、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每份申请应附证明文件一份,如果所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应由发证机关签章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家企业多个商标一并变更,只需附送一份原件。

商 标 续 展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二、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三、申请人报送的商标图样必须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一致。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适宜作商标的内容且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说明该文字或图形不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

五、《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申请续展时,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

六、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 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七、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八、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续展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续展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续展的,由代理机构制作